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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票据管理,根据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财务审计有关要求,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财务报销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物品采购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中应标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税务部门开具的经营性发票,必须有清单说明,其纳税支出由个人承担,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2、所有经济业务的报销审批,实行“一事一报制”。

3、发票抬头必须书写学院全称:“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4、购买实物报销时,必须办妥经手、验收等手续并在发票背面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名;固定资产验收及登记按国资处要求办理。

5、公务出差、外出实习等住宿发票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学生住宿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6、严格自制凭证管理,凡聘请专家讲座讲课、学生实习聘请的企业工程师讲课费用、劳务费等费用发放表要载明讲课题目或事由及领款人本人、经手人的签名及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的审批。

7、学生外出实习一般乘坐火车,确需租车者系(部)提前5天提出用车计划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车辆并签订租车协议,凭租车协议及车票报销交通费。

8、严禁用“白条、自制的报销单”冲抵借款。

9、教师实习差旅费与学生实习费用分别填写报销单。

10、出差或实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报销事宜。

11、此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12、此规定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党 政 办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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