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教育公平的公信力,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的意见》(陕教(2021)12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准考证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周。未请假或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对因身体健康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入伍新生须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于新生入学期间办理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根据其学信网注册状态,决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 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全部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后,可安排进行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除学生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可获得学分外,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实施学生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对学生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等学习成果可替换相应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素质与创新创业活动认定办法》,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或作弊记,并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由学校认可的校内外选修课程(含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合格的,取得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具体要求与办理流程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准备齐全转学备案所需材料,省内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延期一年,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时间以退伍证发证日期为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复学与继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相关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结果分为升级、留级两种情况。升级、留级条件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升级、留级、降级及退学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本人提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教务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行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二级学院,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试行)》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其他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