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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3        点击量: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激励机制,规范做

好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科学

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36 号)(以下简称《奖励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

-

3 -




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授奖项目的个人、

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技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陕的个人、

组织或者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

位应当为在陕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奖励证

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全职在陕从事科学研究

或技术开发工作,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及

以上奖项。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

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

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

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

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

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

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

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

-

4 -




大技术突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

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

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经

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

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

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

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

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

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

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

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

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

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

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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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说;

(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

实验技术难点,系统收集和分析重要基础数据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

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自然科学

发现或者其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

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

现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

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

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

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评为

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

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

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

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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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

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

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

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

术发明一般应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

性、创造性、实用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

术比较,技术思路、原理或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

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且能

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

熟可靠,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

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

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一般应

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

(知识产权)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

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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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

发明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关键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

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

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

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

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

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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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

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

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

规模的应用推广,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

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

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

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

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

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

水平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

(

(

(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成果的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

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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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

推广和社会公益等三个类别,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

一)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了具有市场价值

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二)技术推广类: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

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

三)社会公益类: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

(

(

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以及在环境保护、医疗

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科技咨询等

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

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

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

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可评

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

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

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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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

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

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

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科技创新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行业

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推广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在区域和

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具有很强的示范、

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重大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

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区域和

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具有较强的示范、带

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

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创新,在区域和行业

中有一定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

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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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三

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

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

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

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

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

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家”,

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应热爱祖国,有科学素养、开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重视人才,

在引领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典型性。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实现

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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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候选人带领企业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主要产品实

现了进口替代或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共性技术、关键

技术上有突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潜力和行业知名度。

第三十一条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根据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

中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

用好人才,有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

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显著,企业研发投入明显高于全

省水平;候选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高度契

合,核心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行业核心竞争力和

影响力强;候选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

计在 300 亿元人民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中开创了新模式,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广泛应

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

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

(二)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

用好人才,有核心技术攻关团队,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明显,企业研发投入较高;候选人所

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有契合度,核心技术(产

品)在国内外处于先进水平,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较强;候选人

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在 10 亿元人民

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创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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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

驱动秦创原贡献奖。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国际科技合作中,对

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

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组织。

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

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

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

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

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

益、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

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主任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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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省级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兼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省级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相关部门

主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省级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由该部门推

荐,相关专家、学者由当年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的组长或副组

长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具体方案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

办)设在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的提名受理、形

式审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

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二)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

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事项。

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 5-9 人组成,设

主任 1 人,人选由奖励办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奖采取网络初评、专业会议评审和奖励

委员会审定三级评审方式。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会议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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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经奖励委员会秘书

长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活

动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九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对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设专用项目

评审组,负责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奖励委员会可委托本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用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一)中的提名者应在

本省全职工作,每人限提名 1 项省科技奖,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

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

熟悉专业领域和从事学科(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

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联合提名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 1 人,

提名项目的建议授奖等次不高于主责专家所对应的获奖等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五)所称“组织机构”,是指驻陕的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相关学会协会等,

经本单位申请,奖励办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提名者。

第四十二条 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下同)、近 5 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

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可 3 人联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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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1 项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可独立提名 1 项除最高科学技术奖

和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之外的其他省科技奖。近 5 年以来国家科学

技术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可

2

人联合提名 1 项除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之外的

其他省科技奖。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的提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

机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名。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 70 岁,院士年龄不超过 75 岁。

第四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项目(人选)进行

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公示;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

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

异议处理完毕无异议后方可被提名。

第四十四条 提名者要对提名项目(人选)的创新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写具体提名意见,

承担提名责任。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

位的归口提名单位负责提名并组织审查。

第四十五条 提名省科技奖应当使用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

按规定填写提交提名材料(电子版及书面版)。提名材料应当完整、

真实、可靠,书面材料应当与电子提名材料一致。

第四十六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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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

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

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

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

第四十九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

人参加省科技奖的提名。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

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参加提名。

第五十一条 提名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获奖

的,在总项目提名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已连续两年经提名评定未授奖的项目(人选),

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

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候选人须间隔两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已用于支撑省科技奖提名项目或者已获奖项目

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不得再次用于支撑其他提名项目。

第五十四条 提名省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经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后拟提交奖励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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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的拟奖建议项目,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退出评奖工作的,

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

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奖励办负责制定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

价指标体系。提名项目根据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范围的规定选

择确定专业评审组别。

最高科学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不参加网络初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专业会议评审。

第五十七条 省科技奖网络初评分专业评审组进行,各组评

审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本组提名项目只评分不评等级。

奖励办负责对网络初评结果进行汇总、统计,依据各组评审

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的原则确定网络初评通过项目。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提名人选或通过网络

初评的项目,提交专业会议评审。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政策导向、

参加当年专业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和专业分布及当年授奖项目数

量和等次等情况,提出当年会议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拟奖项目数量

和等次指标。经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将拟

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下达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根据省科技奖评定标准和提名项目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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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在下达的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审。评审拟

奖项目数量和等次不允许超出,可以空缺。

第六十条 奖励办对专业会议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核查。按

照评审专家建议等级(名次)优先、等级相同时依评分由高到低

顺序选取的原则,提出各专业(奖种)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报请

奖励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应在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官方网站

上公示已通过形式审查、专业会议评审的有关结果。涉及国家安

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省科技奖有关评审专家对提名项目进行

实地考察。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根据专业会议评审结果提出专业会议评

审拟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建议,并附异议处理结果,经奖励

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后,报请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通过会议评审审定,做出最高科学

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人选及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第六十四条 省科技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网络初评。通过网络初评确定参加专业会议评审的项

目。

(二)专业会议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对省科技奖提名项目

(人选)分组进行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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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专业会议评审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通过专

业评审组评审的拟奖建议项目(人选)进行审定。

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

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最高科学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奖项目须经

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科学技

术进步奖三等奖拟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结果在提交省政府批

准前应由外籍专家所在省内合作单位提供背景安全审查意见。

第六十六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项

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聘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

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者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

进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

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

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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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

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匿

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

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

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条 异议由奖励办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提名者协助办

理。提名者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

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异议处理意见或异议成立,该项目终止评

审。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

奖励办。

第七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二条 奖励办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须经奖励委员

会主任委员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奖励办应当将异议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异议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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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七十三条 奖励办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

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

同时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做出的拟

奖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

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

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级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和创新驱

动秦创原贡献奖的奖金数额按照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科技奖一等

奖的奖金标准执行。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列入省级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3 名,可

空缺。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

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两个类别,可空缺。创新驱动秦创原

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1 名,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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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5 名。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

可空缺。

第七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

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3 个;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5 人,授奖

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授奖

单位不超过 7 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授奖单

位不超过 5 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七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

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

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技奖的

单位或者个人,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

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取消其当年该项目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

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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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定期限被提名省科技奖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较

大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省科技奖的资格。

第八十条 提名者提名时协助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省

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当

年提名资格;情节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取消其终身提名

资格,并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

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专家人选的重要

依据。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

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

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八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

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

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

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级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给予通报,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社会信

用黑名单,其出具的相关报告 5 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项目成果

的评价依据。

第八十四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

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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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赂,或者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

作,记录不良信誉,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项目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

等方式误导公众、谋取利益;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损害了国家利益、

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科

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

动,应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

任何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14 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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