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53年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西安煤矿学校,1984年更名为陕西煤炭工业学校。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煤炭工业学校、陕西煤炭职工大学、西安煤炭卫生学校合并组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隶属陕西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划转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院校。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托能源,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尤其是陕西省能源、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为了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能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Energy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SNEIN,学院网址为http://www.snein.edu.c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和校本部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29号,邮编为712000;所设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平峪路88号,邮编为710613;所设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号,邮编为710068。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国家设立、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注重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主动适应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报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院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八)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按照规定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育人为本、以德为先、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区域及行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以能源和医学为特色,鼓励支持专业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致力构建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主要包括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通过试点全面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努力开拓国际合作办学渠道,发展国际教育服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历教育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于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群)设置,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九条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校园信息系统的现代化、教育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积极自主地开展以技术应用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坚持用先进的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探索为我国能源行业和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提供人才培养、科技支撑、文化建设等社会服务,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传承与创新相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校企融通、工学结合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门及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等内部组织机构。
院内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界定学院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学院信息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办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院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人才培养各项工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重大工作,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副职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院党政分管领导同意, 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议题由行政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院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群)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在学术委员会额定人数之外,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学术委员会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院、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拓宽办学渠道,增强办学能力和活力,形成校企(医疗机构)互利双赢,提升学院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服务产业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相融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理事会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运行。
第五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以专业群或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院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行政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实行事务管理公开,院长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分工合作的领导体制。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依据学院规定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学院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二级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等机构,承担学院和本单位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教研室等机构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人选,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学院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利益;
(五)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继续教育、促进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学术委员会及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六)对于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教育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目标,重视学生的全面培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相应条件,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相互促进、有机融合中实现全面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和资助项目,提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依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
(一)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等;
(二)曾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各个时期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其他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七十四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间的联系与合作,弘扬学院优良办学传统,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五条 校友会会员享有校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六条 校友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维护校友合法权益;爱护母校名誉,积极参加母校交流合作活动,为母校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地、各企事业单位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院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积极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管理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委员会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均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院使用的管理体制。学院对所拥有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并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章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训 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标为由欧阳中石所书校名、英文校名(Shaanxi Energy Institute)、学院LOGO组成的长方形徽标。(附图一)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徽主体图形为中国传统图案中“鸟日同体”的构成形式,由红色背景和居中的“浴火凤凰”同心圆形组成,周围围绕有校名及英文字样(中文字样为欧阳中石所书,英文字样为Aral体)。(附图二)
第九十条 学院校旗主色为白色,尺寸为1920mm×1280mm,居中印制红色校徽和学院中英文名称。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魏焕成填词、陶龙谱曲的《能源之光》。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敬学 明德 远志 修能;学院精神为拼搏奉献 求实创新的“太阳石”精神;学院校风为团结 勤谨 务实 进取;学院教风为爱生 立范 博学 善导;学院学风为勤学 善思 精技 敏行;学院工作作风为勤勉 务实 高效 廉洁。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院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凡与章程精神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应以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九十六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它原因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一:

附图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