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29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人才队伍综合素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快教职工知识更新,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正确处理进修培训与工作的关系,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工学结合原则。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坚持德育优先原则。优先选送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职工参加培训和进修。

3.坚持专业急需原则。参加培训和进修要充分考虑学校实际需求,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岗位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职工参加培训和进修。

4.坚持质量为重原则。拟参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应为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组织实施。拟参加的继续教育进修项目原则上应为高水平学校和专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三条 学校支持的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

1.攻读学历(学位):

1)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2)在职不脱产、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2.访问学者;

3.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新增专业等需要的课程进修;

4.研讨班、岗前培训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

5.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育等校内外培训;

6.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国家公派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进修培训;单位公派是指纳入学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进修培训。

第四条 学校一般不安排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确需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须完成在本校的服务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不支持全脱产(含脱产一年以上)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全脱产(含脱产一年以上)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须完成在本校的服务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根据职务的不同和岗位工作需要,确定进修培训形式。

1.新教师(包括未从事过教学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足半年的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岗前培训等形式。

2.青年教师“以老带新”“传帮带”由所在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自新教师到岗开始,为期1学年。企业实践锻炼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3.青年教师进修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可根据需要参加课程进修和企业一线实践锻炼;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择优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

4.副教授以上教师进修培训以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高级研讨班、访问学者为主。

5.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导员的进修培训,以参加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的短期培训为主。

6.工勤技能人员的进修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以提高技能培训为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2.进修培训必须是学校发展急需的且列入学校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申请进修培训的内容须与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一致。

3.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4.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本校连续工作满5年。

5.申请学校资助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受聘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6.申请国(境)外访学、进修培训的,经学校批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相关国(境)外培训项目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其进修培训申请:

1.已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

4.近三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5.重复申请已参加过的同一形式进修培训。

6.申请攻读与已获得的学历(学位)属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根据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2月前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进修培训计划,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后,结合学校教师发展计划、师资经费预算、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出全校教职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须在OA完成审批流程后,方能办理报考或其他有关事宜。被录取后,持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公派及自费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习结束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进修培训成绩单、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按协议规定办理返校工作手续。相关学习证明材料、证书等审核无误后存入进修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在职半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脱产学习累计最长为一年;申请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脱产期限最长为一年,其他短期培训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在脱产学习结束前及时办理回校工作手续,返校工作期间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及完成学业,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的进修培训(包括三个月以上的企业一线实践锻炼);需到进修学校进行实验、答辩等,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人员,在进修期间须完成规定岗位工作任务。需到进修学校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学校通知、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人员脱产期间必须安心进修学习,可不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人员每学年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进修培训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取脱产博士研究生需长时间离校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攻读学历(学位)的费用报销标准

1.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不报销费用。

2.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及学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学费发票,学校按照规定学制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3.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的,凭有效证书,学校可报销学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在外地(非本市)进修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4.教职工参加国内短期培训的,报销培训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

5.以上交通费等差旅费的报销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在本办法执行前,在职攻读学位(学历)已被录取尚未毕业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予以报销部分学费。

第二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访学结束后,凭访问学者证书、有效票据报销访学期间学费、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属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范畴的从专业建设经费支付;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的,由教职工培训经费支付。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者,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选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者,按学校相关选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规定及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修培训费用除培训费、交通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他费用如体检费、考试费、网络费、设备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等由进修培训者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脱产进修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其往返费用由召回单位(部门)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进修培训经费: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2.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形式、内容、时间、进修培训单位等;

4.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的处分;

5.在进修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职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脱产不超过1年(含一年)进修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按政策购买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

第二十七条 脱产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学习累计最长为一年。一年内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按政策购买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

第二十八条 在职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进修与培训,凭有效证明,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校内各项津补贴、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外培训人员,按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根据进修培训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已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章 进修培训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已经审批外出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要按要求认真参加学习,返校后,在一定范围内须通过相关形式如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将个人参加进修、培训的收获或体会与教职工分享。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资助(含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毕业或结业后应安心学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属上级组织任命的干部调动者除外):

1.在职攻读的博士,服务年限为5年;

2.学校派出脱产访学进修1年的,服务年限为3年;

3.学校派出脱产访学进修半年的,服务年限为2年;

4.服务期未满的要经学校同意方可再次参加高一层次进修培训,服务期限累计。

第三十三条 服务年限从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返校报到次月起计算。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在读期间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按违约处理,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还须退还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各种报销费用以及学校在其脱产进修期间所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陕能院人〔2016〕1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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